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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技產業呼籲應盡速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

2023/05/30

行政院2023年2 月 16日將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送至立法院,其中包括「再生醫療法」及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,經3月3日一讀後,交付衛環委員會審議,經過三次黨團協商,目前再生醫療法保留第3、9、11、16、27、29、31、32條;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條文則全部通過,僅第3條暫時保留以修正說明文字。

「再生醫療法」因未達共識導致條文保留者,包括:第3條要求再生醫療定義須明確排除異種細胞;第9條要求再生醫療技術僅限「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,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」;第11條反對醫院設立生技醫藥公司辦理細胞操作業務。歷經多次黨團協商會議,衛環委員會無法達成共識,本定於5月16日逕付院會表決,最終仍因爭議雜音決議退回協商。目前雙法皆擱置中,條文已無爭議之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,因此也遭到延遲。

綜觀國際法規,先進國家如日本於2014年訂定再生醫療促進法,歐盟2007 制定ATMP 規範 (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, Directive 2003/63/EC, Regulation 1394/2007) ,美國亦於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之CFR-21 (Code of Federal Registration Title 21)食品藥物管理法規下,以獨立之Part 1271規範人類細胞、組織及組織與細胞產品,並於21st Century Cures Act 另規範再生醫療之資格認定與加速審核。競爭對手,如韓國亦於2019年通過先進再生醫學和先進生物醫學安全和支持法。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,基於再生醫療製劑之成分異質性、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,風險管控有別於化學或生物製劑,現行「藥事法」相關規範無法涵蓋或適用先進再生醫療產品,因此以藥事法之特別法訂定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,作為再生醫療製劑的核准依據及管理規範,其立法對我國再生醫療製劑產業發展至關重要,產業呼籲應儘速立法,通過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。尤其,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,納入「附加附款許可機制,並針對再生醫療製劑之提供者合適性評估、病人接受先進治療權益、上市後安全監控強化等加」以規範,使再生醫療產業進行細胞及基因商品化、規格化、製程達標準,且具一致性之再生醫療製劑發展具明確之遵循法規。

我國再生醫療相關法案,自107年草擬後,歷經諸多公聽會,研討會已討論多年。根據TRPMA調查,我國目前有50多家再生醫療公司,正在進行細胞製劑研發案超過100件,已有20件進入臨床試驗第二期,3案進入臨床試驗第三期,尚未有產品核准上市。歐美日韓各國除早已通過相關法案,並投注大量資源進行研發及應用,各國之再生醫療製劑也已是民眾治療許多困難疾病之選項,再生醫療產業呼籲各界應支持盡速通過無爭議之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,以促進我國再生醫療產品研發及產業國際競爭力,並確保民眾及早接受先端創新治療之權益。

TRPMA聲明: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file/d/10W2SvXPGqzUhxmCA6c7Fj3PlCSCTkP2u/view?usp=sharing